2008年9月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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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申诉。受理案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2、提请抗诉。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且有再审必要的,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3、再审检察建议。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且具有相关条件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以发再审检察建议,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4、工作检察建议。对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制度隐患,或者其审判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存在违纪、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以及其他个案本身问题之外的其他问题,应当引起注意或纠正的,可以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5、履行上级院授权与委托职责。根据上级检察院授权或委托,办理相关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6、督促起诉。发现国资监管部门、国有单位的国有资产遭受他人侵害,但又未能行使诉权以挽回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下,向其发出《民事督促起诉书》,要求其向法院起诉,以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7、支持起诉。可以支持国有资产受到损害的国资监管部门、国有单位向法院起诉。

  8、民事公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或者公共利益就损害国家民事利益或者民事公害案件提起民事公诉。

  9、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初查与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承担民事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初查和侦查工作。

  10、服判息诉。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申诉人依法、妥善做好息诉工作,避免缠诉、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排解社会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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