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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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案件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条件:
  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
  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
  5、当事人在原审判决裁定生效两年内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6、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二、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权利义务

  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享有下列权利:

  1、因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一般应由本人提出,本人确有困难,不能到检察机关申诉的,可以按法定程序委托代理人代其申诉;
  2、依法申请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回避;
  3、对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控告,并对检察人员在办案中的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以下材料:当事人身份证明(公民为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由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有明确申诉请求和申诉理由的申诉书;原一、二审法院民事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支持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2、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询问。
  3、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当事人不得在申诉材料中使用抵毁司法机关、污辱、谩骂司法人员以及对司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言语。
  4、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应在人民检察院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是伪证的,应当承担其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程序:
  1、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案件,在借阅审判案卷后及时审查。
  3、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一般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情进行调查,调查活动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4、根据案件审查审查情况,作出提请抗诉、终止审查等决定。

四、当事人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清事实后,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抗诉。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终止审查:
  1、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4、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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