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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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上诉会丧失上诉权并丧失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机会;
  2、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不一定能够启动再审程序,经审查可能出现不立案、立案后不提请抗诉、不抗诉或提请抗诉后上级检察机关不予抗诉等情况;
  4、人民检察院是通过民事行政抗诉的法定形式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一条司法救济途径,抗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再审不一定能够改判;
  5、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向人民法院发检察建议,对于检察建议,人民法院有可能不采纳。
  6、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理由不等于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以及抗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再审后的判决结果不一定对申诉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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